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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8-09 16:5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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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年10月,原建筑工程部组织编制了《建筑设计规范》,于1954年4月完稿,并在华北区试行,1954年11月正式发布。该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参考苏联的有关国家标准和建筑书籍,并结合中国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的,其中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建筑防火设计技术依据。《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防火设计的要求,主要集中规定在“第二篇建筑设计通则”“第三篇防火及消防”“第四篇居住及社会公用建筑”和“第五篇生产及仓储建筑”中。

  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正确决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层数,合理布置防火隔离。在设计厂房和仓库时,必须根据其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程度、储存物质的性质,设计民用建筑时,必须根据其使用性质和容纳人数等条件,确定其相应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主要构件如果使用可燃材料,其层数不宜过高、面积不宜过大,但因特殊需要,在设有防火分隔物后,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厂房和仓库一般应为一层建筑。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根据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必要的防火间距。如因生产、地理等条件的限制,在采取防火墙等分隔物后,可以适当缩小或不考虑防火间距。

  1974年10月,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会同原燃料化学工业部、公安部,在1960年版《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试行)。该规范共9章和6个附录,148条,自1975年3月1日起作为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试行。该规范对原规定所附《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中的建筑物耐火等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防火间距和消防给水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有关仓库的规定,内容较完整、系统。

  根据中国改革开放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由原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等10个单位对1974年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共10章和5个附录,252条,并于1987年8月由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该版规范确定了单层和多层民用建筑与高层民用建筑的划分界限,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单独编制成册,形成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在适用范围上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衔接。此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又分别于1995年、1997年、2001年进行了局部修订,2006年进行了全面修订。1997年根据当时哈龙淘汰的战略要求,修订了有关设置卤代烷灭火系统的场所。2001年针对当时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极大火灾隐患以及歌舞娱乐场所火灾形势严峻、群死群伤火灾不断发生的情况,补充和完善了有关歌舞娱乐场所和地下商店的防火规定。

  》(GB 55037-2022),废止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下列条款: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3A、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4B、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4A、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标函〔2009〕94号)和原公安部消防局的要求,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送审稿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整合修订建议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后完成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初稿。

  2010年3月下旬,原公安部消防局在天津市组织召开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宣布了修订编制组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编制组成员,确定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分工和需要重点调研的问题等。会议确定两本规范整合修订要重点解决火灾事故中暴露出标准需要完善的问题,工程建设和消防实际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间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积极吸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成果,按照无缝对接的原则开展工作。

  根据第一次工作会议的要求,编制组在修改、完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初稿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该稿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有机整合,调整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协调、不一致的内容;吸纳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局部修订成果;增加了“消防车道、场地和救援设施”和“消防设施的设置”两章,分别整合了当时规范中有关消防车道、消防电梯、消防救援场地及直升机停机坪和有关消防设施设置等的要求,补充完善了有关消防救援的要求;根据公安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补充了有关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并于2010年7月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2月,原公安部消防局在天津市组织召开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送审稿审查会。审查会充分肯定了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的意见和建议。此后,编制组对会议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其间,原公安部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分别就建筑外保温、建筑内电梯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的保证条件、高层建筑的避难间设置要求、消防用电的配电安全、住宅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避难间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组织编制组就认真吸纳审查会意见,完善有关条文进行反复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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